苏大委组 [2009] 1号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派出国(境)党员的请假
  公派出国(境)的党员,本人必须向所在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出国(境)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应填写《公派出国(境)党员请假审批表》(附件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
  2、党员因私出国(境),凡人事关系或学籍在学校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
  3、经学校批准,同意辞职或退学自费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从我校转出。
  4、经学校批准,同意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从我校转出。
  三、出国(境)党员党籍的处理
  1、党员因私出国(境),凡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的,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书面申请、递交有关出国(境)证明材料复印件。《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附件二)必须经党支部审查、党委(党工委)审批,因私出国(境)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工作的,以其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去香港、澳门探亲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去台湾探亲的,一般三至六个月;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留党籍的期限应从出国(境)之日起算。
  2、党员因私出国(境),一般应按期返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书面申请。《党员因私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附件三)经党支部审查、党委(党工委)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经党组织批准,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
  3、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要求停止党籍的书面申请、递交出国(境)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党员因私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四)经党支部审查、党委(党工委)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其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的资格,也不再保留,有关材料由各党委(党工委)负责保存备查。
  4、因私出国(境)或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四、出国(境)党员返回后,组织生活(党籍)的恢复
  1、因公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办理销假手续,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2、因公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不到一年的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如实汇报思想等情况、办理销假手续,直接恢复组织生活,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3、因公出国(境)一年及以上的党员返回后,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附件五)经党支部审查、党委(党工委)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因私出国(境)党员返回后,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必须经党支部审查、党委(党工委)审批,因私出国(境)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5、出国(境)一年及以上的预备党员返回后,还需办理恢复预备期的手续,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书面申请,《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附件六)经党支部审查、党委(党工委)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6、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7、以上所有手续的办理,按管理权限审批。
  五、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暂行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办法中若有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公派出国(境)党员请假审批表》
二、《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三、《党员因私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
四、《党员因私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五、《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六、《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