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二条  教工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院(系)一般按系、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等)设置;其他一般按部门(单位)、科室(班组)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学科相近的其他教研室或业务相近的部门(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和正、副书记须报院(系)党组织批准。院(系)党组织应将批准情况同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并热心党的工作。教师党支部书记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由教研室(系)党员主任兼任。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级以上的党员干部担任。专任教师担任党支部书记的享受教研室(系)主任同等待遇。

   第五条  教工党支部要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把着眼点放在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培养人才上,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全面推进党支部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教职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教育督促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组织活动;及时讨论和处置要求退党、自行脱党以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和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并按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或备案。

    4、密切联系和团结广大知识分子。经常了解教职员工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全体党员、群众紧密团结在党支部周围。

    5、积极主动地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

    6、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7、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及时公布收缴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参与本单位(教研室)工作计划、任务安排、人员调配、奖惩、职称评定、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第七条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要本着注重实效、简明易行、系列配套、不断完善的原则,主要内容有:

    1、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初须制订工作计划,学期末进行本学期工作总结,并向所在党委(总支)和本支部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情况;党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党委(总支)汇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党支部遇有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

    2"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3、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和党支部委员会每学期须召开一次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

    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党支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结果与党员奖惩有机结合,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5、争先创优制度。争创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

    6、选举制度。根据《党章》规定,按期换届选举。制定有关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以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7、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部署,院(系)级党委(总支)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教工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