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委教组(199810

   一、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根据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7]43号文件和省委组织部苏组发[1985]50号文件精神,在宁高校(不含市属高校)党委组织部相互间可以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也可以与我省各市、县组织部和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接转组织关系,须经我委组织处转递。外地高校与所在市以外单位接转,均须经过市委组织部。

     2、党员因工作调动需接转组织关系时,必须出具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入学或毕业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也应出具入学通知书或派遣证。接转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自己携带并妥善保管。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或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3、对工作调动或上学等原因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若发现其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转入高校党组织要对其认真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转入高校党组织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在宁高校报我委,外地高校主报市委组织部),抄报我委)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高校党组织要让其重填或补填有关材料,并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同上)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4、党组织在接转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5、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党员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可暂挂原高校党组织。如半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则将其党员关系随入党材料转至党员原籍或父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党委组织部或人才交流中心。

     6、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受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受,并退回开出单位的党组织。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二、关于党员发展工作

     1、申请入党的人员,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研究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应对其进行经常性考察,每半年至少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鉴定。

     2、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基本符合标准的,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可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被列为发展对象。

     328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工作在党总支(支部)指导下,由团总支(支部)组织实施。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推荐票数不过半不能发展,推荐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

     4、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审查个人历史、一贯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对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要清楚。政审结果要形成综合材料,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其入党,培训合格的有效期为一年。

     5、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天或24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6、对拟发展入党的同志,党委组织部或经授权的党总支(党委)应对其有关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召开支部大会。对支部大会通过的同志,党委(党总支)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超过3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超过6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7、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至少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表现做一次考察。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对其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以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最长不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在公派出国期间,暂不讨论转正问题,待回国后召开支部大会,确符合条件的,仍作按期转正处理。

     8、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应当限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直接隶属或负责管理的范围。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发展入党。

     9、对临近毕业、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已经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