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委组 [2005] 2号

各党委(总支)、工委,党委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党建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对学校党委兼职组织员进行调整和补充,并设立基层党组织兼职组织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党委兼职组织员的聘请
  根据苏大委〔2004〕20号文件精神,学校原则上聘请基层党委(总支)、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担任校党委兼职组织员。考虑到附属医院的工作特点,附属医院的组织科长也在聘任范围内。
  二、设立基层党组织兼职组织员的有关事宜
  1、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兼职组织员。
  2、基层党组织兼职组织员的基本条件按照《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兼职组织员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可从基层党组织在编的正式党员中聘请。对于离退休党员,基层党组织需要、本人自愿,也可聘请。
  3、基层党组织兼职组织员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根据《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兼职组织员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4、兼职组织员的聘请手续由各基层党组织办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特此通知。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日